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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县政府政务中心负责受理

办公时间:9:O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康乐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邮政编码:731500

联系电话:0930—4421837

电子邮箱:klxzfzwgk@163.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费用。受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附件:1.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事项目录.xls

      2.康乐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