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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7-11-02 来源: 浏览次数:

康政办发〔2017〕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2012年9月16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康政办发〔2012〕176号)废止。

 

 

                                           康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甘政办发〔2012〕178号)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州办发〔2017〕270号)精神,结合康乐县情实际,编制《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县政府各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领导的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
    2.县政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县政府人事任免。
    4.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县政府工作报告,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7.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康乐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二)县政府其他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责任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
    2.地方性法规。(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3.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县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5.县列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情况;县政府制定价格信息,查处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物价局)
    6.县财政总预算、决算;县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7.县级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责任部门:报送县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县级部门、单位)
    8.保障性住房信息。(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招投标有关信息。(责任部门:县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资质资格认定部门)
    10.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县国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单位)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县级部门、单位)
    13.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县扶贫办、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监局)
    1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甘肃政务服务网康乐县子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康乐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信息中心)。
    受理时间:9: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康乐县人民政府统办楼二楼214室
    邮政编码:731500
    联系电话:0930—4421341
    传真:0930-4421015
    电子邮箱:klxxxgk@163.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具体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康乐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法人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县政府各部门当面申请的受理方式详见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8)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公开。
    (9)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康乐县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提交对康乐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行政机关:康乐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4421341
    通信地址:康乐县人民政府统办楼
    邮政编码:731500
    2.监察机关:康乐县监察局
    投诉电话:0930-4524222
    通信地址:中共康乐县委统办楼信访室
    邮政编码:731500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4421341
    通信地址:康乐县人民政府统办楼214室
    邮政编码:731500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具体要求
    1.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机构。康乐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信息中心,承担康乐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
    2.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方式。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在康乐县政府门户网站;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统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
    3.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参照本《指南》,指定本级政府、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科学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康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