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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时间:2017-11-03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州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州整改办统一安排,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4: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

责任单位:太管局、莲管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兽医局、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坚决杜绝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发生。坚决杜绝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对已停止开采的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工作;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问题的发生。

完成情况:县上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联系莲管局、太管局,严格对照县上制定的整改方案,对县境内太子山、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未发现有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源头防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活动、建设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对已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进一步加强了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了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问题编号7: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整改目标:完成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工作任务,通过州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具体工作详见《康乐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完成情况:严格按照《康乐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持续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市场煤质监管、工业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截至目前,经1-3季度空气监测数据均达标,空气质量优良,涉气各项工作任务均达到时序进度要求。

问题编号8: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

整改目标:2017年3月底前与各乡(镇)、各相关单位签订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2017年环保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康乐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20)》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完成情况:2017年3月底,县上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县政府与各乡(镇)、各相关单位签订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2017年环保目标责任书》,制定下发了《康乐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做到了防治工作早安排、早部署,涉气各项工作均达到时序进度要求。

问题编号10: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监测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县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完成情况:县财政将环保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2014-2016年共落实环保经费238.8万,其中2014年59.8万,2015年79万,2016年100万,保持了财政环保资金投入逐年增长。2017年初全面落实了环境监测津贴,截止10月份,共补发核发资金29.13万元。于2003年3月设立县环境监察大队,属县环保局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于2009年8月设立县环境监测站,属县环保局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针对县环保局无行政编制的问题,已提出解决意见,报县编委主要领导研究。康乐县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已完成验收并平稳运行;《康乐县城区空气自动监测对照站》已进行立项,正在进行招投标,预计年底建成。

问题编号12: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整改目标:加强商品煤煤质管控力度,建立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管理,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确保商品煤煤质达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质量标准。

完成情况:

制定了《康乐县2017年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在县城周边(支安家)建设煤炭集中经营市场1处,要求落地经营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部入驻市场或关闭退出。组织相关部门在县城主要进出口设立煤炭综合检查点,常年对过往散煤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运输车辆所载煤炭全部手续合法,不存在劣质煤炭。制定了《康乐县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所有登记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燃煤单位的煤炭质量情况进行检测,实现了对全县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燃煤单位的检验检测全覆盖,全县2家煤炭批发企业、3个热力公司和34个煤炭零售点煤质全部合格,均有正规的进货手续。在县城建成区禁止单位和个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要求煤炭经营企业遵循布局规划入驻市场定点经营,未进行单独环境影响评价的二级配送网点、农村超市等不得销售无烟块煤、无烟型煤之外的煤种。

问题编号16: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整改目标:全县三家供暖企业5台20蒸吨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严防环保设施停用和闲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完成情况:康乐县热力有限公司3台共120蒸吨锅炉烟气脱硫改造项目设备已全部整改到位,已完成验收并实现在线监测;城东新区供热公司1台40蒸吨和城北(良恒)供暖公司1台20蒸吨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项目已完工,正在组织验收。

问题编号17:全省目前还有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7个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2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目前全省共有7个市州未建成备用水源。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完成情况: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抽查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县环保局委托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县城水源地一、二季度水质进行了监测,水质达标率100%,县水务局水质检测中心每月对全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化验,水质达标率100%。实施备用水源建设项目(鸣鹿水库工程),计划2018年底建成投入使用。

二、公示受理方式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县整改办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7日,共5天。

受理部门:康乐县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4426441

联系地址:康乐县人民政府统办楼3楼311室

康乐县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