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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标题:   投诉信用联社职工赵维俊 提交时间:   2017-07-03 18:29:11
内容:  尊敬的吴书记您好: 我叫马全林,男,回族,身份证号为622922198003041037,电话:18009303520是甘肃省康乐县的一名普通的教师,几年前由于原鸣鹿信用社主任,现康乐县信用联社员工赵维俊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收受贷款人的贿赂,没有经过我本人的同意,与马孝海(原康乐县郭家庄小学校长)合谋, 2009年12月29日在我的名下贷款60000元,至今未还,以至于我的信用严重收到影响,我也曾多次与赵维俊交涉无果,也曾去过经侦大队,但也无法得到解决,我也曾多次给康乐县信用联社理事长打过电话说过此事,也都石沉大海,没有一点结果,以至于我现在啥事都干不了,连出门都有了影响,我希望领导能够干涉一下,能得到妥善解决,洗清我的不良记录。
回复内容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7-27 17:44:28
回复内容:   “善良”网友: 你所反映的问题,县委领导高度重视,批示由我单位调查处理,现向你答复如下: 经调查,你系康乐县鸣鹿乡东沟门小学教师马全林,2009年,你为鸣鹿乡郭家庄小学会计,马孝海时任鸣鹿乡郭家庄小学校长,赵维俊时任鸣鹿乡信用社主任。2009年底,鸣鹿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时由于主任马维俊工作忙等原因,给马孝海一人办理了2笔借款手续。其中一笔借款手续为2009年12月29日,马孝海从鸣鹿信用社借款50000元,马全林为担保,2010年9月30日到期。担保人没有到场签字、盖章,由别人代签,马孝海提供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借款一直未还,形成不良贷款,欠息85619.90元;另一笔借款手续为2009年12月29日,马全林从鸣鹿信用社借款60000元,马孝海担保,2010年9月30日到期,借款人马全林没有到场签字、盖章,由别人代签,马孝海提供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查,该笔借款由担保人马孝海使用。直到2014年5月27日,你由于个人征信原因,督促马孝海还了贷款本金60000万元,但欠息62626.63元。 2011年,康乐县信用联社稽核发现鸣鹿乡信用社主任赵维俊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发放贷款的事情后,免去赵维俊鸣鹿乡信用社主任职务,并调离原岗位。 目前,康乐县信用联社以资金损失和借款诈骗案件向康乐县公安局报案,并责令赵维俊归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你名下的借款及担保借款均已全部还清,还给予了赵维俊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康乐县督查室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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